一、大明宝钞的发行
洪武八年三月,为了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为了解决明初币材困难的问题,明太祖诏中书省造大明宝钞。实则早在洪武七年,明太祖便酝酿发行大明宝钞,洪武七年九月,明太祖下令置宝钞提举司,下属钞纸、印钞二局,设提举等一应官吏人等,并规定其品秩。同年十一月,又将宝钞提举司从正七品升至正四品。由此可见,洪武七年,明太祖便开始着手筹备印造大明宝钞,因此才有次年三月正式印造发行之举。大明宝钞的行制,《明太祖实录》中有详细描述:
取桑穰为钞料,其制方高一尺,阔六寸许,以青色为质,外为龙文花栏,而横题其额曰:大明通行宝钞。内上两旁复为篆文八字曰:大明宝钞,天下通行。中图钱贯状十串,则为一贯,其下云:“中书省奏准,印造大明宝钞,与铜钱通行使用,伪造者斩,告捕者赏银贰佰伍十两,仍给犯人财产。”若五伯文则画钱文为五串,余如其制而递减之。……其等凡有六,曰一贯、曰五佰文、四佰文、三佰文、二佰文、一佰文。
考虑到洪武八年所定宝钞面额较为巨大,虽规定一百文以下行使铜钱,但是由于实际流通中铜钱又相对较为稀缺,所以在洪武二十三年,为了方便民间交易,户部奏准更造新钞时,印造十文至五十文的小钞。洪武三十一年,户部再次奏请“改铸造钞铜板,自二十文至五十文共六十三板”。但因明太祖驾崩而未予施行。相较于其他朝代所发行的纸币,明朝“大明宝钞”具有一个独特的特点,朱棣即位之后,户部尚书夏元吉曾言:“宝钞提举司钞板岁久,纂文消失……明年改元永乐,宜并更之。”但明太宗为了表示所用皆为太祖成宪,拒绝了这一提议,因此“永用洪武”。所以有明一代 276 年,只行洪武大明宝钞一种纸币。
二、大明宝钞的管理
大明宝钞除在发行之时规定所用材质、大小尺寸、面值、钞面文字以及与银钱兑换比例之外,洪武十六年设立内府宝钞广源库与内府宝钞广惠库大使、副使各两人,“职掌出纳楮币,入则广源库掌之,出则广惠库掌之”。洪武二十六年还规定宝钞印造时间为每岁“于三月内兴工印造,十月内住工”。以及出台相关制度与法令,以保证宝钞在实际流通中的地位以及价值。
1、倒换旧钞
由于大明宝钞的材质为桑穰,在实际的流通过程中,日久便容易导致昏烂,因此在宝钞发行第二年的洪武九年,在中书省的建议下,明太祖奏准施行倒换旧钞之制。当时所施行的办法为:在京师以及地方设立宝钞行用库,允许民众以昏烂之旧钞更换新钞,国家收取一定数额的工墨费用。而所更换来的旧钞,地方上用墨于钞面上加印”昏钞”二字,“封收入库,按季送部”。
同时为了防止奸民以可用之钞置换旧钞,还规定“若以贯百分明而倒易者,同沮坏钞法论”。虽倒钞法制定之初,明朝政府便考虑到会存有以半旧之钞倒换新钞的情况而有此规定,但是却无法有效遏制这一行为,因此明朝政府又于洪武十三年改印造户部字样宝钞时,进一步完善倒钞法:规定各地所倒换旧钞时,“贯佰昏烂”之钞,方许“入库易换”,仍然收取工墨值,在京行用库为一季,在外则为半年,送部。
明朝政府所实行的倒钞法,无论是制度的完善程度还是实际施行时长,都与前代不同,如宋朝倒换交子,规定两年为期,明朝政府所施行的倒钞法,则无此制。而且在实际的施行过程中,宝钞行用库也是时设时废。洪武九年设行用库,地方上行用库裁撤具体时间虽然不详,但据洪武十三年四月复置地方宝钞行用库时有“在外行用库裁革已久”之语,可以得知其所存时间定然不长。而且在实际商品流通中,旧钞由于昏烂等原因,往往降价行使,因此一些百姓将半新之钞“揉烂以易新”,朱元璋在一怒之下,于洪武十三年裁撤在京宝钞行用库。后后虽于洪武二十三年“出新钞于承天门外,听民易换”,但是仅仅五个月后,又终止倒换旧钞。二十五年,明太祖拨给新钞两万锭,下令户部在东市复开宝钞行用库三库,例收旧钞。但是仅仅维持一年多,即于洪武二十七年,再次罢宝钞行用库。
纵观倒钞法的整个实施过程以及机构废立,我们不难看出明初对于破旧宝钞的回收制度以及方法是十分不完善和不科学的,尤其是在宝钞流通的中后期,随着发行量的增加,这种不完善的倒换旧钞方式也就无法也不可能保证宝钞在流通领域的价值稳定。
2、打击伪钞
纸币与金属货币不同,金属货币的造假,在中国古代社会多为成色不足,但是其本身的材质并无过大偏差,在实际流通中也较为辨认,所以多贬值流通,这也是为何民间私钱仍然广泛流通的原因之一,而且明朝政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以内允许民间以私钱送官,补给一定的货币。而纸币本身仅仅为一种价值符号,其本身在制造过程中实物成本相较于金属货币较低,而且纸币的造假会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在古代封建社会下,货币的造假也是对国家权威的一种挑战,因此,与历代封建政权一样,明朝统治者以及官员也深刻认识到伪钞的危害,明初时期名臣方孝孺便称:“国之大柄,可以贫富也,惟宝钞也……夫伪钞之律至重也”。明朝政府对于宝钞的伪造以及使用伪钞的打击是不遗余力的。
洪武八年发行大明宝钞之际,便于钞面印有“伪造者斩,告捕者赏银贰佰伍十两,仍给犯人财产”等字样。而且,与铜钱造假一致,明朝政府还以法律的形式打击伪钞,并且对各种行为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方式:除伪造宝钞的首从犯者皆斩首之外,里长知情而不首告者,杖责一百,官员知而纵容同罪,私藏伪钞则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不仅对于伪造宝钞,对于将宝钞挑剜、补辏、描改,以真作伪者,同样处于杖一百,流三千里之刑。作为严峻刑罚的补充,明朝政府以及官员在防治货币造假方面也采取了一些其他措施。《大明会典》载,在缴纳课程、中买盐货以及起解赃罚中所用宝钞,需要于宝钞背面,记上使用者姓名,“以凭稽考”,而且对于不慎收受伪钞的官员,同样要进行处罚。解缙也曾建言:“宜于钞上置半印勘合流派字号,盖一贯一号,两贯同号,真伪可辨矣。”
即便明朝政府制定严峻刑罚,辅之防伪办法,但是却依然无法杜绝宝钞的伪造,尤其是在宝钞流通价值较高的明前期,伪造宝钞以及行使伪钞的记载见诸于诸多史籍,而这其中又以句容杨馒头案影响最为巨大。其时县民多人与杨馒头合谋,不仅银匠、印纸、马户分工明确,其所用锡板也纹理分明。事发之后,主从犯者,依律皆被斩首,史载“自京至于句容其途九十里,所枭之尸相望,其刑甚矣哉”。但是即便用刑如此之甚,但是逾期未至一年,句容县村民又行伪造宝钞之事。以至于明太祖也不得不无奈叹曰:“呜呼!若此顽愚将何治耶?”
由此可见,伪造宝钞不仅屡禁不止,而且往往是一县之民之中,多人参与造假,“尝有以伪造祸蔓延数百家”。不仅百姓参与伪造宝钞,更有甚者,连藩王也罔顾国家法纪律令,伪造宝钞,湘王朱柏便因伪造宝钞及擅杀人,而被建文帝降敕切责,并且欲遣兵迫执,因不想受辱,湘王遂“阖宫自焚死”。不仅如此,为了保障宝钞作为国家最高法定货币的地位以及币值的稳定,明朝政府于发行大明宝钞的同时,还发布禁令,禁止民间使用金银进行市场交易,“违者治其罪”。
虽然明朝政府在宝钞发行之初,便对宝钞进行一系列的管理,希望能够保证宝钞在经济流通中的地位以及价值。但是由于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形,这一目标最终难以实现,宝钞一再贬值,最终退出流通领域。
参考资料:《明会典》《明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