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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就《关于汶川大地震四川省“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意见》答新闻媒体问
2008年06月06日 来源:民政部网站
一、民政部为什么要出台《关于汶川大地震四川省“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意见》?这些“三孤”人员目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是什么?《意见》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汶川大地震产生了一批“三孤”人员,安排好他们的基本生活是当务之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孤”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温家宝总理对此作出重要批示。为了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批示精神,及时、妥善地救助安置“三孤”人员,民政部通过部领导率领工作组实地调研,同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制定了《意见》。
目前,“三孤”人员面临的主要问题身份确认难。地震造成大量人员离散或失踪,且临时安置点比较分散,给寻亲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暂时查找不到家人的儿童、老人、残疾人身份确认尚需一个过程。
《意见》主要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了“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就近为主、异地为辅”的总体原则。二是明确了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和措施,既立足于解决当前的紧迫问题,又着眼于将来的长期妥善安置。三是按照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对“三孤”人员提出了较全面可行的安置渠道:对孤儿,采取亲属监护、家庭收养、家庭寄养、类家庭养育、集中抚养、学校寄宿和社会助养等多种安置渠道,并特别强调了保护儿童权利、开展残疾孤儿医疗康复、保障孤儿学习以及做好孤儿成年后的住房和就业工作等要求;对孤老和孤残,采取机构照料、居家照料、亲属照料、社区照料等多种安置渠道,并要求在具体实施中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医疗康复和促进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四是明确了安置“三孤”人员的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福利机构日常经费、分散安置费用以及心里抚慰和疏导工作等方面的具体支持政策、措施和资金渠道。
二、问:“三孤”人员安置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就近为主、异地为辅”的总体原则,采取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三、问:对孤儿的安置有哪些方式?如何照顾和保护孤儿的特殊需求?
“孤儿”身份确认后,主要采取以下办法长期安置:
1.亲属监护。坚持亲属优先的原则,孤儿首先满足有监护能力亲属监护抚养的意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孤儿亲属有监护意愿,但生活困难、抚养能力不足的,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2.家庭收养。坚持依法进行收养,尽早对符合条件的孤儿依法开展家庭收养。收养人除具备法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定的与收养孤儿有关的心理、教育、交流等方面的能力,收养残疾孤儿的,应具备有关的康复知识。3.家庭寄养。对于无法被家庭收养的孤儿,要通过家庭寄养为孤儿提供家庭化的照料模式。4.类家庭养育。招募社会上符合条件的爱心家庭,通过建立集中或者分散的家庭式设施养育孤儿。5.集中供养。要充分利用四川省内灾区和其他地市条件较好的儿童福利机构妥善安置孤儿。6.学校寄宿。对目前在中小学就读的孤儿,要根据他们的意愿,尽可能使其在原学校或国内其他条件较好的学校完成学业。7.社会助养。社会上爱心人士可以通过资助、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定向或者不定向、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为一名或者多名孤儿提供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的资金保障或服务。
孤儿救助安置工作坚持儿童利益优先的原则,一切以儿童为本,在安置方式上,尽可能促进孤儿回归家庭,维系其原有的亲缘关系和地缘环境,确保其在家庭环境里健康成长。在安置方式的选择上,充分尊重孤儿意愿。对孤儿的保障内容上,实行全方位的保障,对孤儿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成年后就业和住房等都提出相应保障措施。
四、对孤老、孤残人员的安置有哪些方式?如何照顾和满足他们的特殊需求?
待孤老、孤残人员身份确认后,采取以下办法安置:
1.机构照料。按照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利用现有和新建的福利机构进行安置。2.居家照料。对选择在自己住所生活的孤老、孤残人员,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托现有福利设施或社会中介组织,无偿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项服务。3.亲属照料。鼓励有能力的亲属对孤老、孤残人员开展亲属赡养,要征得孤老、孤残人员的同意,签订赡养协议,明确权利义务。4.社区照料。要充分发挥“星光老年之家”、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残疾人康复中心等社区服务设施的作用。
《意见》强调,尽可能为孤老、孤残人员提供专业化照料、规范化护理和亲情化服务。同时,《意见》在动员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孤老、孤残人员扶养、开展医疗康复、促进社会融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保障好孤老、孤残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帮助他们建立新的社会联系,满足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的意愿。
五、对“三孤”人员的医疗康复,民政部有什么安排?
对残疾孤儿,要及时进行治疗和康复。凡是具有手术适应症的,全部纳入民政部“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实施手术矫治和康复;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等康复器具的,由民政部门负责及时装配。要做好孤老、孤残人员医疗康复工作,尤其对肢体残疾的孤残人员和有需求的孤老,根据他们的残疾状况和实际需要,通过政府出资和社会捐助的方式,为他们装配康复器具,帮助他们解决医疗、康复问题,使他们尽可能恢复生活自理和劳动能力。根据孤残人员急需医疗康复的状况,可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安排部分孤残人员实施异地医疗康复。已疏散到省外医疗机构的,由接收地政府负责医疗康复。民政部决定,针对在各地医院救治的“三孤”人员,开展“牵手助残”项目,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及时给予免费配置康复器具。首批资金500万元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定向捐赠。
六、对孤儿成年后的住房、就业,国家有什么相应政策?
2006年,民政部等15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城镇登记失业的适龄孤儿按规定提供职业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农村孤儿,要求县、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积极扶持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农村孤儿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或引导和帮助其进城务工,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服务政策。同时,《意见》对因地制宜解决孤儿成年后住房问题提出原则性要求。
七、目前社会上对收养孤儿的热情比较高,如何引导社会公多地关爱孤老、孤残?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助残的优良传统。采取优惠和鼓励措施,如冠名福利机构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为孤老、孤残人员提供资金和物资的扶助。
八、各级政府如何筹措安置资金和保障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一是要求多渠道筹措城乡福利设施建设资金。福利设施建设资金,要纳入灾后重建规划,并通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救灾捐赠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力量资助等多种方式筹集。采取必要的优惠政策,大力动员企业、基金会等对“三孤”人员进行定向的临时性或长期性资助。二是切实保障日常费用。“三孤”人员生活费、福利机构管理经费、寄养家庭费用等,通过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使“三孤”人员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中央按现行政策规定对“三孤”人员生活费给予一定补助。
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和资金的管理,2007年民政部印发了《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近期,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民政部制定了《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救灾款物合理使用和规范募集,提高就在款物管理使用效益和公开透明度,强化对救灾款物的跟踪审计监督,加强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纪律检查,保障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提高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效益。
九、如何有效监督《意见》提出的相应措施和办法的落实?
《意见》是民政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制定的,相信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意见》在四川会得到及时、有效的贯彻落实。民政部将继续协调四川省政府尽快制订具体规划并实施。需要跨省安置的,民政部予以协调安排。
十、《意见》是否是临时性文件?民政部是否考虑修改、完善或重新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便今后类似重大灾害(难)的适用?
《意见》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既对“三孤”的临时安置提出了要求和措施,又对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三孤”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作了部署和安排,适用于“三孤”人员的长期安置工作。待“三孤”人员身份确认工作基本完成后,我们将协助四川省政府制定更加具体的“三孤”人员救助安置规划。今后也会考虑以此为基础,在适当时机,制定适用全国灾害“三孤”人员的救助安置办法。
民政部颁布《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分配办法》
2008-06-02
为加强汶川地震的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管理,规范分配、发放和使用,提高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6月1日,民政部颁布《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分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汶川地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分配、发放和使用的原则、程序、制度、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应当根据受灾区域大小、受灾程度、人口密度、灾区群众需求进行分配,保证重点,确保及时、快捷、高效、公开、公平、公正发放。严禁物资发放中的优亲厚友、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和孤残歧视行为,在保障需求的同时,避免浪费。
《办法》要求,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分配要建立责任制度,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物相符。灾区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调配中心,负责统一管理、调配、组织发放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对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接收和发放应当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灾区政府在灾民集中安置点统一设立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点,负责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具体发放工作,并公示负责人名单和联系方式。物资发放点要吸收受灾群众推选的代表参与生活类物资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灾区乡镇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收发制度,实行收发“实名制”,物资收发单以及存档记录应当由负责人签字。
《办法》规定,定向捐赠的物资,由接收单位按照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为充分发挥物资使用效益,在捐赠物资过于集中某一地区或某一品种的情况下,接收捐赠单位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调剂分配。
民政部强调,违反《办法》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和社会各界捐赠的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管理,规范分配、发放和使用,提高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4号),民政部、财政部《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民发〔2002〕193号),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是指在抗震救灾中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直接发放给受灾群众或者直接用于受灾群众的生活类物资。
第三条 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应当根据受灾区域大小、受灾程度、人口密度、灾区群众需求进行分配,保证重点,确保及时、快捷、高效、公开、公平、公正发放。
第四条 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分配要建立责任制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物相符。
第五条 严禁物资发放中的优亲厚友、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和孤残歧视行为,在保障需求的同时,避免浪费。
第六条 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灾区政府提出调拨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需求,商财政部启动政府紧急采购程序,采购急需物资,并快速调拨。
灾区政府根据抗震救灾工作中的物资需求,负责协调、组织、采购、调运、分配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
第七条 定向捐赠的物资,由接收单位按照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为充分发挥物资使用效益,在捐赠物资过于集中某一地区或某一品种的情况下,接收捐赠单位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调剂分配。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依法根据抗震救灾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灾区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参照本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安排使用接收的捐赠物资,同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灾区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调配中心,负责统一管理、调配、组织发放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点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将发放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相关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调配中心对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接收和发放应当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发放的各类物资,应当区分种类、数量和发放地区,登记造册,分阶段对物资进行清理和统计,做到账物相符。灾区乡镇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收发制度,实行收发“实名制”,物资收发单以及存档记录应当由负责人签字。
第十一条 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调配中心在接收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时,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所接收的物资进行登记和清点入库,并填写入库单;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出库时,必须由物资管理负责人员填写出库单,并核实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种类和数量,保证记录数据进出一致。
第十二条 灾区农业、卫生、质检、药监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拟出库发放的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进行质量检验检疫和卫生监督,尤其要确保食品、饮用水、药品等在保质期内使用。
第十三条 遇到紧急情况时,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分配可以特事特办,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调配中心负责人经请示上级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先发放物资,后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灾区政府在灾民集中安置点统一设立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点,负责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具体发放工作,并公示负责人名单和联系方式。
物资发放点要吸收受灾群众推选的代表参与生活类物资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群众代表要积极协助发放管理工作,及时反映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重大问题由当地政府予以协调和解决。
第十五条 灾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受灾群众公布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数量和分配方法。属于灾害专项救助的,要公布救助标准、享受救助条件等。
第十六条 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结果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灾区各级政府应当公布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举报电话,并及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灾区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