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历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票目录》,普6“不同图案普通邮票”的前5枚均为1953年3月25日发行,但这只是根据刊登该发行通令的第227号《邮电部公报》出版日期1953年3月25日确定的,而根据图1、2的相关说明,这一日期并不准确。
图1的相关说明中称:“本部为适合目前各种邮件资费,特印制新图案普通邮票五种。一俟印就,即陆续配发各局......”“上述图案,以后在公报中补登。”按当时的做法,发行普通邮票和发行纪、特邮票不一样,因纪、特邮票主要是供集邮者收藏的,所以一般都是在印制完毕或印制大半之后发行,有明确的发行日期,而普通邮票主要是用于邮政通信的,为让各地邮局对即将发行的新普票及早有所了解,并能及早提出请领面值种类和数量,邮电部一般都是在印出样票之后,即下发配有普票图案的发行通令,实际距正式发行还有一段时间,由于此后一般不再发布正式发行通令,所以都以公布图案的《邮电部公报》出版日期为发行日期。既然图1的说明中称普6的前5枚邮票图案“以后在公报中补登”,那就应以公布这5枚邮票图案的《邮电部公报》出版日期为其发行日期。
图2是关于补登普6前5枚邮票图案的,其原文是:“本部一九五三年三月廿五日第二二七号公报,邮票字第八九号通令发行新图案普通邮票五种。初因图案制版未就,特予补登。”但被红笔修改为“兹将新发行普通邮票五种的图案补登于后。”该审批稿刊于1953年4月6日出版的第230号《邮电部公报》上,发文号为邮票字第112号。对于为何要将原文的详细说明修改为一句话?究竟是因原文比较繁琐而精简,还是因原文有错而修改?依笔者分析,并不存在有错问题,原文中“本部一九五三年三月廿五日第二二七号公报,邮票字第八九号通令发行新图案普通邮票五种”一句符合事实,没有错,而“初因图案制版未就,特予补登”一句则是为了回应图1中的“以后在公报中补登”,是要说明图1未登图案的原因,其内容是衔接的,逻辑是合理的,也没有错。因此,图2的红笔修改完全是因定稿者认为没必要做此繁琐的说明,故而精简为“补登”一句话。正是由于图2的繁琐说明,让我们得以了解图2未登图案的原因,而从刊登在图2的1953年4月6日出版的第230号《邮电部公报》上,由于刊登的是精简的一句话,是无从了解这一点的。可见原始文件是具有多么重要的史料价值!
既然是在图2补登普6前5枚邮票图案的,这件审批稿又是刊登在1953年4月6日出版的第230号《邮电部公报》上,按通常做法,就应以1953年4月6日为普6前5枚邮票的发行日期。从图1的第227号《邮电部公报》出版日期1953年3月25日,到刊登图2的第230号《邮电部公报》出版日期1953年4月6日,仅隔12天,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能完成制版、试印、开始印制的过程就不错了,其实际发行至少应在10天以后。诸位如藏有该5枚普票实寄封、片的,不妨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