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邮驿法令主要集中在《大清律例》之中,《大清律例·兵律》有邮驿律18条、邮驿条例35条。清代邮驿法令比明代更为严密、详细,以确保官府通信畅通、文书正常传递。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格明确急递铺递送公文时限,严防损坏,并建立急递铺检查制度。铺兵递送公文,必须昼夜行走300里。耽误三刻,“笞二十,每三刻加一等”。公文到铺后,不问多少,必须立即向下一站传递,“违者,铺司笞二十”。
铺兵递送公文,若有一件磨坏封皮(不动原封)的,“笞二十”,每三件罪加一等。若有一件损坏(不动原封)的,“笞四十”,每两件罪加一等。若有一件沉匿及拆动原封的,杖六十,每一件罪加一等。若事关军情机密文书破损,即杖一百。
各级提调官、吏典、铺长要定期巡视检查急递铺,如有失职渎职,要分别治罪:“若失于检举者,通计公文稽留及磨擦破坏封皮不动原封,十件以上,铺长笞四十,提调吏典笞三十,官笞二十。若损坏及沉匿公文若拆动原封者,(铺长)与铺兵同罪,提调吏典减一等,官又减一等。府、州提调官吏失于检举者,各递减一等。”有的甚至要发配到附近充军。对于中途截取公文的,治罪杀头。铺司、铺兵对此知情不告的,各杖一百。
二是对驿递进行严格管理。各省驿站递送公文,如有隐匿普通公文,马夫按照兵律治罪,提调官吏罪行依律递减。若事关军情机密文书而隐匿的,不管多少件,马夫杖六十、徒一年;提调吏典杖一百、革役;司驿官革职。如故意逃避的,从重论处。马上飞递公文,如有遗失,马夫按例治罪。
对于来自军台的文报,如有擅自拆动以致泄露信息的,无论官兵、马夫,按军法处置,并追责专管台站的文武人员。尤其是对私自拆阅有关军需粮饷、调遣兵马及升调参革官员等的,轻则杖打,重则问斩。
三是实行严格的通信符牌制度。必须持有勘合、火牌(火票)、兵票等,才能使用驿站。“奉差员役非有真题勘合火牌,不许应付”,“比系军情塘报紧急本章,方许驰驿”,否则,要问责甚至治罪。勘合为官员奉差出行或奉旨驰驿时所用;火牌则是官员由驿站递送文报,或派属下递送文报时所用。
清代严禁各级官员私发通信符 牌,规定传递公文完毕后必须缴回符牌。勘合、火牌、兵票等必须注明编号、使用时间、委差衙门、奉差人数与姓名、所用驿马与口粮数量、差务性质、去往何处等,便于后期核查,并以此考核地方政府用驿情况。勘合、火牌、兵票缴回制度对纠正符牌滥用具有重要意义。
可见,清代邮驿法令制度成为官府庞大复杂的邮传体系运行的基础。
来源 | 中国邮政报
作者 | 谢成章